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和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