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