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保证在担保期间随传随到,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做证,不得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