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