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扣押和收缴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