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

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