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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一百五十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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