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需要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