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