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由;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