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七条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