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六条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