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八条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