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