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