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