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