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