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四条 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