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