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