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但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材料时,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