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