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