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被引用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