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