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