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