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