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 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