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八条 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