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其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继续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办理查封、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原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时、续冻手续。申请轮候查封、冻结的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送达通知书在先为由,对抗相关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