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五条 查封、冻结生效后,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他轮候查封、冻结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冻结通知书回执中注明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以及轮候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相关公安机关可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的生效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