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下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查封:

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