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查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查封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协助查封通知书时,已经受理该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转让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