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 二、 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 相关版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