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