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