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