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