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