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