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