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