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