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