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