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