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