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