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