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