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